—— PROUCTS LIST
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控制標準
1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學、醫藥制造、橡膠制品制造、涂料與油墨生產、塑料
制品制造、電子工業、汽車制造與維修、印刷與包裝印刷、家具制造、表面涂裝、黑色金屬
冶煉及其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控制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和新建排污單位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建設項目的環
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管理。
2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條款通過本標準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
件,其版本(包括所有修訂單)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 15089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
GB/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
GB 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
HJ/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
HJ/T 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
HJ/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
HJ 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/熱脫附-氣相色譜法
HJ 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/二硫化碳解吸-氣相色譜法
HJ 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-熱脫附/氣相色譜-質譜法
《環境監測管理辦法》(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)
3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。
3.1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
在293.15K條件下蒸氣壓大于或等于10Pa,或者特定適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
部有機化合物(不包括甲烷),簡稱VOCs。
3.2標準狀態standard state
指溫度為273.15K,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,簡稱“標態”。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
值,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排氣為基準。
3.3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
指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過的限值,或指無處理設施排
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過的限值,單位為mg/m3。
3.4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
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h所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過的限值,單位為kg/h。
3.5排氣筒高度emission pipe height
指自排氣筒(或其主體建筑構造)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的高度。
3.6揮發性有機液體volatile organic liquid
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10%(重量比)以上的液體。
3.7泄漏排放源與逸散排放源leak sources and fugitive emission sources
泄漏排放源是指各種內部含VOCs物料(氣體/蒸汽、輕質液、重質液)的裝置和設備,
包括閥門、法蘭及其他管道連接設備、泵、壓縮機密封系統放氣管、卸壓裝置、開口閥門及
管線、攪拌器密封口、通道門密封、儲蓄槽通風管等。
逸散排放源是指含有VOCs物料(氣體/蒸汽、輕質液、重質液)的收集、儲存設備及
其敞開液面以及含有VOCs的生產工藝廢水、廢液的收集儲存和凈化處理設施的敞開液面。
(1)氣體/蒸汽:指在正常的作業條件下,設備管線中的工藝流體為氣態。
(2)輕質液:指在正常的作業條件下,設備管線中的工藝流體為液態,且滿足:①
293.15K時,有機組分蒸汽壓大于300Pa;②293.15K時,流體中含蒸汽壓大于300Pa的VOCs
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不低于20%。
(3)重質液:除氣體/蒸汽和輕質液以外的介質。
3.8 VOCs便攜監測儀器VOCs portable monitor instrument
指基于光離子化、火焰離子、紅外等原理制成的可快速顯示空氣中VOCs濃度的便攜式
監測儀器。
3.9背景濃度值background concentration
指VOCs便攜監測儀器在欲檢測的設備或管線組件上風向1~2m處,測得的VOCs儀器
讀數,若該測量位置有其他臨近VOCs設備或管線組件的干擾,則距離不得少于欲檢測的設
備或管線組件上風向25cm。
3.10泄漏凈檢測值leak detection net value
VOCs便攜監測儀器檢測到的設備或管線組件泄漏的VOCs原始讀數減去背景濃度值后
的凈值,單位ppmv。
3.11泄漏leakage
泄漏凈檢測值過標準泄漏高允許濃度或紅外氣體成像儀觀測到的VOCs擴散現象
以及肉眼可見的跑冒滴漏現象。
3.12難于檢測的設備與管線組件inaccessible component
指不易采用監測儀器進行定量檢測的設備與管線組件,包括從地面進行檢測時,位于高
于地面5m以上的設備與管線組件;或從平臺進行檢測時,位于高于該平臺2m以上的設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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